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广大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要求,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在籍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节假日”是指“五一”“十一”、寒假、暑假等国家法定以及学校规定的节日、假日。
第四条 切实做好学生假期的安全防范教育工作,教育学生切实增强法制观念,拒绝参加各类非法活动。教育学生注意交通安全和食品安全。教育学生按时离、返校,注意旅途安全,确保假期结束时平安返校。切实做好经济困难学生的帮扶工作,采取积极措施为困难学生排忧解难。学生离校后,各学院要集中进行学生寝室的安全、卫生检查,及时消除各类隐患。
第五条 要加强节假日期间留校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准确统计留校学生的情况,填写《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节假日留校情况统计表》,于放假前一天报送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并集中对留校学生进行必要的防火、防盗、防骗和交通安全等知识和法制教育。
第六条 节假日期间,学生离开扬州外出活动,要严格履行离校登记手续。
第七条 学生离开扬州或集体外出活动严禁私自包车。
第八条 节假日期间,学院要根据自身实际,安排好值班工作;对可能发生事故、引发事端的各种苗头,要及时汇报,妥善处理;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各类突发性事件,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做好后续工作,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第九条 学生返校后,要及时了解掌握学生返校情况,并将详细情况于假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上午通过学工平台分别报送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条 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院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关于加强节假日期间学生安全安全工作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