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比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各班级、部门: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科生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定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学院对《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比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比实施细则(修订稿)                                                                                  

 

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7年9月19日

 

附件:

 

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素质测评

及奖学金评比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社会需求、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合格人才,现依据《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比办法(试行)》(扬大马院〔2014〕1号),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本科生,研究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评奖评优资格认定

第三条  学生素质测评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心素质和能力素质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一)思想道德素质

基本要求: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坚定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测评内容(测评点):1.1自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集体活动,测评学年内各类政治学习活动、集体活动没有无故缺席记录;1.2自觉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扬州大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测评学年内无不良记录;1.3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倡导文明风尚,测评学年内参加志愿服务、公益劳动或感恩活动不少于2次;1.4遵纪守法,测评学年内无违法及严重违纪记录。

(二)科学文化素质

基本要求: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完善知识结构。

测评内容(测评点):2.1测评学年内的必修课程无重修(特殊情况除外);2.2测评学年内至少参加1次(项)文化知识竞赛或学科竞赛(专业技能比赛)活动;2.3测评学年内至少参加自然科学类学术活动2次(含讲座、报告会、学术论坛或观看电教片、科普宣教片等)。

(三)身心素质

基本要求: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和饱满的精神状态,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具有健全的人格与乐观的人生态度,具有恰当的心理反应、较好的心理平衡与自控能力,能较好地适应大学学习与生活环境。

测评内容(测评点):3.1认真上好体育课或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规定的及格以上标准(特殊情况除外);3.2积极参加课外体育活动(大一、大二学生每周至少参加3次体育锻炼),测评学年内学会欣赏1种体育比赛项目;3.3测评学年内至少参加4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3.4宿舍内务卫生合格。

(四)能力素质

基本要求: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具有一定的人际交往与沟通能力;思维清晰,表达自如,能清楚表述自己的见解,掌握基本的公文写作规范,具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善于协调,团结协作,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明礼修身,趣味高雅,具有一定的艺术修养和审美能力。

测评内容(测评点):4.1能与人和睦相处,测评学年内无较大冲突行为;4.2测评学年内参与策划组织1次集体活动;4.3积极参加实践锻炼、社会调查、实习实训、技能培训等活动,测评学年内社会实践成绩合格;4.4测评学年内每学期至少精读一本经典书目并提交1篇读书心得或书评,学年内至少参加学院举办的“每季一文”比赛1次;4.5测评学年内每天练习粉笔字、钢笔字、普通话,每月参加班级举办的书法比赛和即兴演讲比赛;4.6大三学生认真参与学院组织的说课培训,并参加班级举办的说课比赛,一、二年级学生学年内必须观摩学院举办的说课比赛;4.7认真参加课件制作相关课程的学习和培训,学年内参加班级举办的课件制作比赛1次;4.8测评学年内撰写2种常用应用文体(工作计划、总结、自荐书等)各1篇并经班主任评阅合格;4.9测评学年内学会欣赏1种艺术表现形式,必须参加2次以上校、院组织的讲座。

第四条  学生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第二学年起,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均需对上一学年进行素质测评。原则上符合第三条规定测评内容(测评点)要求者,方可取得评奖评优资格。

说明

1、班级应对照第三条规定的20项测评点,有针对性地组织班级活动。《班级情况记载簿》由班主任挑选2名班支委(班长、团支书除外)共同负责管理登记,并接受班主任与班支委会的指导和班级学生的监督,如因记录人违反工作原则、记载失实,应取消其参加评优评奖资格。

2班级在9月份开学后两周内需完成评奖评优资格认定工作,并填写《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比资格认定汇总表》公示无异议后,交院学工办备案。

第三章  专业学习成绩计算

第五条  专业学习成绩的计算方法:

专业学习成绩=[∑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课程学分×加权系数]/∑学分

(一)一般课程加权系数为1.0;外语课加权系数:凡本学期所学级别高于规定级别时,高一级为1.15,高二级为1.25(其它必修、选修高于规定级别课程的,也可参照此执行)。

(二)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95、85、75、65、55分计算。

(三)测评学年内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以不及格成绩计,补考合格的以60分计,经批准缓考课程的成绩以缓考成绩计,已重修的按重修成绩或较高的一次成绩计。

(四)班级在9月份开学两周内完成专业学习成绩的审核和计算,公示无异议后,交学工办备案,各课程如存在缺成绩的情况以教学办的解释为准。

第四章  特长奖设置与评选

第六条  为鼓励学生在专业学习、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组织管理等方面挖掘自身潜力,培养兴趣爱好,发挥个性特长,按照学校的要求和我院的实际设立以下十一项特长奖项:

(一)学习优异奖

该奖项用于奖励测评学年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学生的前30%,且无补考记录者。

(二)学业奋进奖

该奖项用于奖励专业学习成绩较上一学年(第一学年中第二学期较第一学期)专业成绩有显著进步,进步幅度不小于班级人数的1/3。

(三)励志成才奖

该奖项用于奖励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刻苦认真,态度端正,学习成绩在班级前50%者。

(四)学科竞赛奖

该奖项用于奖励在各类学科(专业)竞赛,如:演讲比赛、师范生说课比赛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获得过院级学科(专业)竞赛二等奖一次或三等奖两次者可申报此奖项,如多次获奖以奖项最高的分值计算,不可累计加分,省级以上获奖加分详情见附表。

(五)创新创业奖

该奖项用于奖励在创新发明、学术研究、科技竞赛、调查研究及完成省级、校级科创基金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或在生涯规划设计、创业设计、创业锻炼等活动中表现突出者。如在测评学年内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者(论文需达4000字左右)、申报科创项目获得校级以上立项者、提交作品成功参加学校“挑战杯”竞赛者可直接申报该项特长奖。论文发表、科技创新项目立项、“挑战杯”竞赛获奖、“创青春”竞赛等可以累计加分,可申报此奖项的学生名单由院团委、学工办直接公布至各班级,加分详情见附表。

(六)实践先锋奖

用于奖励在实习、实训等实践性教学活动或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者。获奖对象需在校、院组织的实习活动中获得院二等奖以上;或在社会实践中获得院级先进个人以上荣誉。在暑期社会实践工作中,圆满完成校普通团队(考核合格)及以上社会实践工作任务的团队团长加1.5分,为实践团队作出较大贡献的成员(含副团长)加1.2分(仅限2名成员),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团队队长加2分,副团长加1.6分,为实践团队作出较大贡献的成员加1.4分(仅限2-3名成员),校级先进个人加1.2分,院级先进个人加1分。

(七)才艺竞技奖

该奖项用于奖励在各类才艺表演(如情景比赛、钢笔字、粉笔字比赛、课件制作比赛等)、文学和艺术作品创作(“每季一文”等征文比赛)等校园文化建设活动,以及在各类体育比赛、竞赛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获得过院级相关比赛二等奖及以上或三等奖两次者可申报此奖项,如多次获奖以奖项最高的分值计算,不可累计加分,省级以上获奖加分详情见附表。(情景剧主要演员加全分,次要演员加半分)

(八)组织管理奖

该奖项用于奖励在组织策划院级及以上大型活动(含比赛)并成功举办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人,工作较为突出的学生会、社团联合会、班级两委会主要学生干部。校级学生组织干部、院团委委员、学生党支部支委、院学生会、社联主席、新闻社社长、各班级班长、团支书加2分,“两会”副主席(副秘书长)、部门正职、班主任助理加1.5分,其他学生干部(含主持人)加1分。获得校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的班级(除班长、团支书)可增加1至2个名额加1.5分供工作出色的班支委申报,由班级评选确定。所有学生干部经考核达到良好以上者加满分,合格者减半加分,不合格者不加分,如担任多职以最高分值计算,不可累计加分。

(九)道德模范奖

用于奖励在大型志愿服务、爱心传递、感恩接力等公益活动中,或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倡导文明新风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发挥良好道德模范作用者。在高级别志愿服务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做出较大贡献者,经学院认定交班级汇总。申报此奖项的学生,经班级讨论公示后,推荐至学工办(并附1000字事迹材料)认定或经班级直接推荐上报学工办进行认定。

(十)宣传贡献奖

用于奖励在各类新闻媒体上正面宣传报道学院新人新事、典型事迹的学生,以及在校级以上媒体(报纸、电台、网络)上有突出宣传贡献者。加分详情见附表,此项最高加3分。

(十一)志愿奉献奖

用于奖励积极组织或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爱心公益活动或为困难群体提供热心帮助,事迹突出的学生。测评学年内参加3项以上大型(由院团委认可备案或牵头组织)志愿服务(含无偿献血)活动,或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个工作日(40小时)以上,或在大型志愿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获得有关方面充分肯定的学生可申报此奖项,由班级初审,报院团委、学工办复审后确定获奖资格。

第七条  第六条中除(一)、(二)之间不可兼得之外,其他特长奖可以兼得,学校颁发荣誉证书,获奖人数不超过取得评奖评优资格总人数的80%。

说明:

1、以上各特长奖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累计加分(除单独说明可累计项之外),作品或奖项涉及多名成员参加的,排在第一位的计全分,其他成员按照1/2、1/3、1/4、1/5依次计分(计分后达到1分以上可申报特长奖)。

2、特长奖得分说明:第六条中(四)至(十一)项特长奖一般为1分,校级以上获奖情况按下表给分。特长奖得分累计不得超过12分。

3、第六条(五)、(九)、(十)、(十一)特长奖需持书面申请向院学工办申报,审核通过后交班级汇总。所有特长奖申报时需填写《马克思主义学院特长奖项申请表》,提交班级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小组评审。

第五章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评选

第八条  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之外,学校设立校长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均须在特长奖获得者中评选产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不兼得。

(一)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并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5%,且至少获得第六条(四)至(十一)中的两项特长奖,具体评比办法按《扬州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30%,并在第七条规定的“励志成才奖”获得者中评选产生,具体评比办法按《扬州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三)校长奖学金(一等奖)

比例5%,奖励标准2000元/生;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20%,且至少获得第七条中(四)至(十一)中的两项特长奖。

(四)校长奖学金(二等奖)

比例20%,奖励标准1000元/生;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前50%,且至少获得第六条中(四)至(十一)中的一项特长奖。

说明:

1、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院根据学校下拨名额组织申报评审。学院根据班级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情况,对校长奖学金的名额进行适当调整和分配,并分配至班级。

2、校长奖学金的评选办法:在符合第八条(三)、(四)规定条件的学生中分别评选校长一、二等奖,并按照专业学习成绩和获得第六条(四)至(十一)特长奖得分进行换算,以换算得分高低名次确定获奖对象。如得分相同,则成绩排名靠前者优先。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十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院领导、团委书记(学工办主任)、专职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各学生班级要成立由班主任为组长,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小组,负责全班同学的素质测评与评奖申报、评选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于每年9—10月进行,学生素质测评结果由学院备案留存;各类奖项由学生本人对照条件自行申报,学院审核、汇总、公示后报校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表1:各级比赛加分表

附表2:马克思主义学院XX班学生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比资格认定汇总表

附表3:马克思主义学院特长奖项申请表

附表4:马克思主义学院XX班年度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比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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