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大学生素质拓展工作,服务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引导青年学生在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伟大实践中成长成才。在重点组织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的同时,还可以通过挂职锻炼、军地共建、慰问重点建设工地、社区服务、勤工助学等各种形式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根据《扬州大学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指导手册》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的原则,结合专业特点、结合青年学生的思想实际、结合服务地区党政部门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发挥自身优势,有重点地确定调研课题和内容,组织学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引导青年学生自觉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道路,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为地方政府制定发展规划、解决一些紧迫的现实问题,提供决策依据,在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提高自身素质,实现全面发展。
第三条 切实推进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大学 生社会实践合格证书制度,增加社会实践的经费投入,保证活动更好地开展。进一步加强社会实践基地建设,要争取命名建设一批“三下乡”社会实践基地,使“三下乡”活动形成长期开展的依托。
第四条 要不断丰富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使更多的学生在活动中更好地得到锻炼。要进一步探索活动的社会化运作机制,努力整合社会资源,寻求社会力量从经费和物质方面对“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的支持。
第五条 要规范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动员、实施的各个环节,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加强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全程考核工作。实行署期大学生社会实践合格证书制度,每一名学生都要有社会实践活动日记和一篇3000字以上结合时代特点、时事热点的调查报告,活动时间不少于20天。
第六条 9月份开始,要在学生报到的同时,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社会实践活动日记、调查报告等一并收齐审核。对未能按要求完成社会实践活动的同学,要求他们采取必要的补交措施,否则不予注册。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情况将作为对学生全面考核和团员教育评议的重要内容之, 作为评定奖学金、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和“推优”的重要条件。
第七条 新学年开学初,要专门安排时间对社会实践活动进行交流、总结和成果展览,并根据各小分队和个人在社会实践中的表现和成绩,评选院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上报有关先进材料。在此基础上,学院将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第八条 本规定由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本科生社会实践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