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掌握学生动态,有效防止和妥善处理学生突发事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扬州大学学生行政处分条例》等,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系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急病、失踪、非正常死亡、打架斗殴、火灾、盗窃等伤害学生人身、财产的意料之外的事件。
第三条 学院分管领导、辅导员分别是处理学生突发事件的第一、第二责任人。突发事件发生所在宿舍室长、班级学生干部、学生党员、班主任是处理学生突发事件的相关责任人。有关责任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内向有关部门、人员及时报告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协助相关部门对事件的处理,不得退让或推诿。对知情不报、漏报、瞒报、谎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将给予一定的处分,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发生类似情况将从重处理。
第五条 处理突发事件的流程:

第六条 本规定由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突发件应急处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