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营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学生宿舍的育人功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学习与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 学院负责学生住宿方案制定和落实以及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入住学生宿舍须按住宿标准交纳住宿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
学生宿舍用水用电实行定额供给,超额自费。
第五条 学生应按指定的宿舍楼、寝室、床位住宿,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换。
学生宿舍因维修、改造需要对寝室进行调整时,住宿生应服从统一安排,按时搬迁。
第六条 学生休学、退学或毕业时,需到各校区宿舍办办理退宿手续,出国及外出交流学生参照申请走读办理相关手续。
在办结离校手续一周内,学生须搬离、腾空原入住寝室的床位,并退还寝室钥匙、家具等物品。
第七条 严禁学生私自在校外租房住宿或回家住宿。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外住宿者,须按照《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关于住宿生申请走读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家庭或亲戚住扬州市区且居住地离学校较近的学生,可申请走读;
(二)因病治疗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校外居住的及整学年到外地做实验、科研的研究生,可申请校外租住;
第八条 住宿生应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自觉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生活秩序,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一)按时起床、归宿、就寝、熄灯,严禁夜不归宿。午休和晚就寝期间要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播放音响及进行其他妨碍他人休息的活动;
(二)宿舍区域内,禁止喝酒、吸烟、起哄、斗殴、摔扔酒瓶杂物等;
(三)严禁在宿舍楼及走廊内打球、摆放杂物,自行车、电动车应停放在指定地点;
(四)严禁在学生宿舍区域内饲养动物;
(五)未经允许,严禁在学生宿舍区域从事各种经营活动或广告宣传活动。
第九条 住宿生应自觉遵守学生宿舍卫生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保持室内整齐清洁,不乱扔乱抛纸屑、果皮,个人垃圾带下楼按指定地点放置,学习和生活用品摆放整齐,主动接受寝室卫生定期检查和考核;
(二)严禁往窗外、走廊、水池等公共场所乱抛杂物、倒剩饭菜、泼水,不乱涂乱画,不随地吐痰。
第十条 住宿生应自觉维护宿舍楼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对影响宿舍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应及时报告、劝阻和制止。
(一)严禁在宿舍区域内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二)严禁在宿舍区域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物品、点蜡烛、点蚊香、燃放鞭炮,使用或存放煤气灶、酒精炉等)。
(三)严禁在宿舍区域内使用或存放管制器具。
(四)严禁在宿舍区域内有以下违章用电行为:
1.在宿舍区域内使用或存放热得快、电热杯、电水壶、电吹风、电炉、电热毯、电暖器、电熨斗、电饭煲、电磁炉、电烤箱、微波炉、洗衣机、电冰箱等;
2.在宿舍区域内使用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劣质电器及电器设备,如劣质充电器、劣质接电板,以及各种劣质小功率电器等;
3.违反常规使用电器和电器设备,如将充电器放在被子衣物等上充电、人离开不切断电源等人为制造安全隐患的行为;
4.私拉乱接,私自移动、修理或改装内置照明设施或电器设备;
5.窃电;
6.其他违反规定使用并造成安全事故的行为。
第十一条 住宿生应自觉爱护公物,保管好私人财物。
(一)宿舍楼内家具和各项设施,不得擅自移动、调换或搬出寝室;人为损坏公物必须照价赔偿,并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家具设备破损,及时到值班室报备并网上报修;
(二)爱护消防设施、设备,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宿舍区的消防设施设备;严禁私拆防火、防盗等安全防护设施;
(三)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及时关、
锁好门窗,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大额现金及时存入银行,以防失窃,否则责任自负;
(四)节约用水用电;
(五)严禁将寝室钥匙借给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
(六)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开宿舍楼,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值班人员查验后方可带出;
(七)不得私自在寝室内增添家具和其它设施。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严禁留宿他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异性寝室。
第十三条 住宿生应自觉遵守亲友来访管理规定,在宿舍楼门厅或值班室会客;来访人员必须出示证件、进行登记,特殊情况经工作人员同意后可进入被访寝室。
第十四条 严禁在宿舍区域内进行非法推销,散发小广告等行为,对影响宿舍安全秩序和不良行为应该及时报告、劝阻。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计算机网络的管理使用,按照《扬州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学生宿舍局域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学生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学生宿舍区域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扬州大学学生宿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学生宿舍自律组织,鼓励和支持学生制定寝室公约,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积极作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所有住宿生。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