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我院学风建设、增强集体荣誉感,促进我院良好院风的形成,根据《扬州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勤范围。
1、课程表安排的所有课堂教学(含选修课);
2、军训;
3、实习(含见习);
4、教学参观;
5、公益劳动;
6、形势政策课;
7、班级以上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学生必须参加上述教学活动,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第三条 班级考勤工作由班主任负责。班级考勤人员原则上由副班长或学习委员担任,小班课或公选课每班确定一名组长负责该课程的考勤工作。每学期开学初第一周内由班主任将考勤员名单报院团委。院团委负责班级考勤员的考勤培训工作。
第四条 班级考勤员的工作要求及职责。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性强;
2、政治素质好,办事认真负责;
3、负责每天的考勤工作,并认真做好考勤记录,在工作日期间,每天下午前往院团委进行考勤记录填写。
4、班级考勤员负责保管好班级考勤记录及学生请假条,每周五下午将本周考勤情况汇总后交至院团委。
5、每周考勤记录须经有缺勤同学本人、班主任签字。
对工作认真、责任心强、表现突出的考勤员,给予表扬与奖励。
第五条 请假。
(一)除下列情况外,学生一般不允许请假
1、家庭发生重大事情,且经家长证实的;
2、生病且有医院或校区医务室出具证明的;
3、节假日期间离开扬州的(寒暑假除外);
4、毕业班学生联系工作,用人单位有书面证明或与院团委电话联系的;
5、学院或学校安排的活动;
6、其他特殊情况。
(二)遇有前款之一情况者,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办理请假手续的程序如下
1、学生本人填写请假条,说明请假理由及请假期限,请假离扬须注明去向;
2、班主任签署意见;
3、按实际请假期限和批假权限履行以下手续:
(1)请假不超过两天者,由班主任批准;
(2)超过两天、一周以内者由院团委批准;
(3)超过一周者由主管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4)两周以上由教务处批准。
4、每位同学每学期原则上请假不得超过10个学时,每门课程请假不能超过5个学时。学生将批准过的请假条交班级考勤员做好考勤记载,并由班级考勤员通知任课教师;
5、请假期限满,学生应到班级考勤员处履行销假手续。如确因情况特殊、时间繁急,可先通过电话向班主任请假,但事后必须补齐请假手续。
(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课
1、未经请假不到课或不参加集体活动的;
2、请假未经批准者;
3、请假期限调未及时销假的;
4、超过假期不续假者;
5、节假日(寒暑假除外)离扬未请假的;
6、事前未履行请假手续且事后不补办请假手续的。
第六条 对旷课的处理。
(一)旷课课时的计算方法
1、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课时计;
2、实习、劳动、军训等,一天按4课时计;
3、校、院、系规定参加的非教学活动每2小时作1课时计;
4、学校无故迟到、早退二次以旷课1课时计;
5、毕业班在撰写论文期间,每天按三学时计,在教育实习、野外实习和公益劳动期间,每天按4学时计。
(二)旷课处理办法
1、一学期中累计旷课达8学时,给予黄牌警告;
2、一学期中累计旷课达10学时,给予院内通报批评;
3、一学期中累计旷课达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4、一学期中累计旷课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一学期中累计旷课达30学时,给子记过处分;
6、一学期中累计旷课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一学期中累计旷课达50学时,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8、一学期一门缺课1/3或旷课3次,取消该门课考试资格,成绩记零分。
(三)院团委每学期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抽查班级考勤情况不少于3次院团委每月张榜公布各班级考勤情况,对旷课较多者将及时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由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考勤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