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工作,以及学生宿合管理工作,完善住宿费管理制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可申请走读的对象:由于身体疾病或心理疾病,需要家人陪同的本院全日制在读学生。
第三条 申请走读的时间要求:
1、新生申请走读,必须在办理报到手续时提出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2、其它年级学生在学年结束前提出申请并办理好全部相关手续。
3、学年中间欲办理走读手续须经分管院领导(总支副书记)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并一律视同从下一学年开始走读。
第四条 走读申请办理程序:
1、学生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走读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表)
2、学生及其家长(需到校)与学院签订有关协议 (一式五份)。
3、学生填写《扬州大学住宿生申请走读登记表》(一式四份),并送交校学生处、保卫处会签备案。
4、学生将登记表送交校公寓管理中心,由该中心调整住宿安排,并将调整结果转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涉及费用问题的处理程序:
1、学生申请走读获批准并办理好相关手续后,涉及退费的应及时填写《学生退费申请表》,交由公寓管理中心主管负责人审批,经签字并盖章同意后,送交校财务处办理相关退费事宜。
2、学年中间提出走读申请并获批准的,当年度已收的费用不予退还,未交费的必须补交,从下一学年开始视同走读生处理(联系第二条第3款理解)。
第六条 本规定由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关于住宿生申请走读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