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优秀毕业生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每年在毕业年级开展优秀毕业生评定工作,评定对象为全院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评定比例不超过参评毕业生总数的15%。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进步,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协作,有创新精神,具备较好的群众基础;

(二)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符合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

(四)身心健康;

(五)毕业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等)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第五条  本科生除应具备第四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校期间获得两次以上(含两次)院级以上奖学金。

(二)在校期间获得两次以上(含两次)院级以上荣誉称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

(三)在校级以上(含)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或获得科技成果奖、优秀论文奖;或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或自愿申请并获得批准到艰苦和边远地区工作。

(四)其他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或取得突出成绩。

第六条  研究生除应具备第四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一次或校长特别奖学金一次或学业奖学金(二等奖以上)两次(不含研一进校学业奖学金);

(二)中期考核和论文答辩成绩在良好以上;

(三)具有较强科研创新能力。读研期间,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以扬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在基础理论、应用研究中对原有理论、技术有新的突破,研究成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取得成效,产生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成果须经有关专家评议或经有关权威部门技术鉴定)。

第八条  在校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一)违反校规校纪,院规院纪,受纪律处分者;

(二)在学习、生活、就业等过程中品行不端者;

(三)不能正常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者。

第九条  评选程序及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评选包括初评、复评两个阶段,毕业生本人对照条件在自愿基础上申报,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最终确定名单,报校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二)校级优秀毕业生不再参与院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三)优秀毕业生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一阶段都要在一定范围公示,充分征求广大师生的意见。

第十条  优秀毕业生奖励办法:

颁发优秀毕业生证书,发文表彰,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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