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班级是大学生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要组织载体。班主任是班级活动的组织者,是大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的指导者。班主任队伍的状况直接关系到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学校的稳定和发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提高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效果,促进班主任队伍建设和班主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扬州大学班主任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班主任工作职责。
1、每学期至少找每位同学谈心一次以上;
2、每学期开学初和重要日期能及时深入学生宿舍、教室,了解学生报到情况和学生思想动态,处理突发事件及时、到位,及时汇报,防止事态扩大,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3、加强与任课教师的沟通与联系,每学期跟班听课三次以上,及时向院汇报学生关于教学方面的反映;
4、认真做好班主任日志,按时填交《班主任月报表》、按时参加班主任例会;
5、能经常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活动,每学期主持召开班会6次以上,每学期至少开展三次班级讲评活动,及时表扬先进、批评落后,注重发现的培养优秀学生,及时做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
6、注重与家长的联系,经常与学生家长沟通,并做好记录;
7、每学期有班级学生工作计划和学期工作小结,能结合工作实践撰写专题研究文章或调查报告;
8、在评奖评优、推荐入党方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无不良反映;
9、积极参加学生第二课堂活动,每学期参加学生课外活动不少于两次;
10、指导制定班级创优良学风班规划和《大学生成才行动计划》,目标明确,有切实加强班级学风建设的具体措施;
11、经常深入学生班级认真检查督促学生考勤、早读、晚自修,每学期不少于4 次。
第三条 班主任的聘任
(一)班主任聘任的条件:
1、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政治理论水平,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
2、具有较强的教育及组织管理能力,善于了解学生,联系学生,善于开展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善于营造优良的班风和学风,善于组织学生开展各类集体活动。
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热情高,有奉献精神,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言传身教,为人师表。
4、班主任一般由教师担任,一个学生班级配备一名班主任;
5、班主任聘任工作一般在每年九月份新生入学之前进行;为保证学生班级工作的连续性,班主任任期一般为2-5年(由专业学制而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续聘任。
(二)班主任聘任的程序:
1、班主任人选由学院推选,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由院长颁发聘书,报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2、新聘任上岗的班主任应按要求参加校、院组织的有关专门培训。
(三)班主任的解聘与辞聘:
1、凡工作不负责、考核不合格,且经教育仍不称职,或因其它原因不适合担任班主任工作者,应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予以解聘。
2、个人因各种原因需辞去班主任工作者,应提前两个月向院长提出辞呈,经批准后方可离任。
3、班主任的解聘和辞聘情况应及时报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班主任的考核
1、为了增强班主任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表彰先进,鼓励竞争,不断提高学生班级工作的水平,每学年进行一次班主任工作考核。
2、班主任考核工作在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各学院成立考评组具体组织实施。
3、考核内容:履行班主任职责所开展的实际工作情况和工作效果(包括班级精神面貌、学风、班风、纪律状态、文体活动、卫生面貌等)。
4、考核办法:班主任根据工作职责要求,结合自己所开展的工作,如实地填写好考核表,每学年向学院考评组述职一次,认真总结工作情况和经验体会,找出存在问题,提出今后打算。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随机抽取班主任所在班级学生的1/3进行测评,并按学院或年级组织班主任之间进行互评。根据述职和测评、互评结果,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班主任工作作出书面鉴定,并投票决定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占20%。经审核后,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分别存入其档案,作为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认定为不合格班主任:
(一)工作敷衍,管理松懈,班风不正,任期内所带班级发生重大违纪事件或事故,或发生突发事件后因人为因素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二)工作无计划、小结,执行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不力,不能认真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者。
(三)1学年无故不参加院学生工作例会两次以上者。
(四)不注重为人师表,不能对学生加以正确引导,隐瞒、庇护学生的违纪现象,在学生中产生不良影响者。
(五)其它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六条 班主任的待遇
实行班主任工作补贴制。本科生班主任工作补贴每人每月200元,研究生班主任每人每月80元,一学年以12个月计发。每学年考核后一次性发放,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发放。
第七条 班主任的奖惩
(一)学校对校级优秀班主任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各学院可视情况给予院级优秀班主任以奖励。凡连续两年被评为校级优秀班主任者,在进修、晋升职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职称评审、职务聘任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1、经考核,被认定为不合格班主任者。
2、因工作不负责任被提前解聘者。
3、无正当理由拒绝担任班主任或提前辞聘者。
第八条 本规定由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班主任工作职责及奖励办法》同时废止。